该案由梁园区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某发展公司偿还某银行商丘分行借款本金430万元及利息,某面业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梁园区法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账户等执行措施。今年2月14日上午,该院执行法官接到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关于协调某面业公司恢复生产的电话,同时接到了该面业公司关于解封财务账号、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紧急申请。经了解,某面业公司是当地涉民生物资生产骨干企业,为保障抗疫特殊时期的生活物资供应,疫情防控部门向该面业公司下达了3000万元挂面生产任务。但由于该面业公司因该起执行案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账号被查封,无法及时申请专项生产资金,有可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接到该面业公司的申请后,梁园区法院经研究,作出了服务抗疫工作大局,依法解除某面业公司银行账户的决定。申请执行人得知情况后,也表示理解支持法院的工作,“同意”申请人意见。随后,执行法官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解除了对其银行账户的查封,为企业生产和经营开通绿色通道。该面业公司在收到有关信息七个小时后就开始组织生产,并通过网络给法院发来了《企业信用承诺书》,承诺会主动承担法律责任,以实际行动感谢人民法院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今年6月底,执行法官回访时了解到,当事人双方正在积极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中。
典型意义:该案是在新冠疫情防控进行到关键时期,执行工作服从和服务于疫情防控大局的典型案例。梁园区法院灵活适用法律政策,依法临时解除对被执行企业的强制措施,为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了便利,保障了企业复工复产,受到群众一致好评。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动态》第14期对该做法予以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