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王某某涉黑恶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

发布时间:2020-07-10 15:17:52


    2019年底,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杞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0余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2020年5月在该案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杞县法院执行干警先后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及同案其余被告人的财产、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进行查控,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省法院、开封中院也多次对案件执行工作开展督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该院与县财政局多次沟通协调,协商财产处置交付方案。经过各方共同努力,至6月5日,该院已将王某某名下的1.6亿元资产全部交付财政局,案件顺利执结。已经执行到位的财产包括被执行人王某某开设的酒店、房地产、汽车和债权等。

    典型意义:该案是今年以来全省法院执结的一起标的较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杞县法院高度重视,上级法院加强指导,当地财政部门大力支持,最终顺利执结案件。该案的成功执行,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打财断血”,确保“黑财清底”的态度,践行了应追尽追、应执尽执的基本原则,为全省法院涉黑恶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提供了范例。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