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 好意搭乘 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枝与被告杨某平系亲姐妹。2017年某天,原、被告与同村村民一起干活儿后结伴而归,被告用自己的自行车载乘原告回家途中,原告从自行车上跌落受伤。经现场勘察,事故发生时被告骑行的自行车,车况正常,未见有安全隐患。事故地点路面平坦,坡度平缓,事故发生时能见度尚可,路面未见有骑行障碍,且据同行的两位目击证人证明,是原告先从自行车上跌落后,自行车失去平衡,被告连同自行车才先后摔倒在地。原告杨某枝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66029.8元。其中,被告主张已为原告垫付38000元,但原告仅认可26000元。后许昌市诚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评估意见为:原告重型颅脑损伤致右侧上、下肢肢体肌力4级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颅脑损伤开颅术后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原告左侧颅骨修复的后续医疗费约需3-4万元。原告因伤残鉴定支付鉴定费1300元。后因双方无法就原告所受损失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来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78696元。审理中,被告认为在本案中其不存在过错,不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系单方鉴定、鉴定等级及费用过高,不应采信,但出于亲情考虑,暂不提起重新鉴定申请,并自愿在法院核定的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范围内,支付总损失数额的20%作为对原告的补偿扶助,同时扣除其已为原告垫付的38000元,如原告方对此不予认可,则同意垫付款按照原告主张的26000元计算。
裁判结果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平基于亲情考虑,明确表示自愿向原告支付经法院核定后原告方合理合法损失的20%作为对原告的补偿扶助,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遂予以准许。一审宣判后,原告杨某枝不服,提出上诉,许昌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核心价值 友善
好意搭乘是一种做好事的行为,发扬了良好的道德风尚,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准则。在施好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要求施好人对于搭乘人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于情于法都不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对于原告摔倒并不存在过错,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坐过程中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所受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又不利于传承道德风尚,故不予支持。被告基于亲情考虑,明确表示自愿向原告支付经法院核定后原告方合理合法损失的20%作为对原告的补偿扶助,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行为,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友善价值准则的体现,应予以支持。本案的裁判结果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准则的具体阐释,我们应当弘扬该案中体现的好意施惠、公正法治、关爱友善等价值观念,营造一种积极向上、和谐友爱的社会氛围,发扬优良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