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 居间合同 房屋买卖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3日,原告任某与房屋出卖方谭某安、居间方许昌某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定金协议书》,约定任某向被告谭某安购买位于许昌市的某房,确认房屋价格为450000元,本协议签订后任某在6个工作日内向谭某安支付首付款20万元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方房产交易信息费按照成交价2%收取。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居间方服务费,买方违约则卖方收取定金不退,并赔偿居间方服务费。8月24日,任某向某公司缴纳购房定金10000元、购房中介费15000元。之后,谭某安无法联系,未与任某进一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任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谭某安、某公司共同连带赔偿违约金双倍共计20000元、中介费15000元,解除《定金协议书》。
裁判结果
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原告任某及被告谭某安、许昌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定金协议书》;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任某定金10000元、返还原告任某中介服务费15000元。宣判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许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核心价值 敬业
本案中居间人促成双方达成购买房屋意向后,未能勤勉履行居间义务,致使房屋出卖方无法联系,委托人订立居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无法继续履行。在正确分析《定金协议书》的基础上,应当认定某公司的居间行为并未完成,其无权依约收取居间费用,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居间合同、退还居间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提高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度。在市场交易中,应大力倡导敬业精神和工匠精神,引导人们恪尽职守,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让守约者受损,更不让违约者获利,努力形成勤勉敬业、有约必守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