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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萌、于某柯等组织考试作弊案

——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的价值引领作用

发布时间:2020-07-10 07:41:04


关键词  刑事  组织考试  作弊

基本案情

2017年,被告人郭某萌伙同于某柯、任某峰、李某、张某、韩某涛、李某龙,利用许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录工作人员考试之机,考试前以教育培训机构名义联系考生,签订包过协议,并购买作弊设备,放置在考点附近。考试过程中,采取组织人员冒充考生,使用作弊设备将考题拍照后传出考场,组织人员答题并将答案通过作弊设备传给考生的手段实施作弊。

裁判结果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在案的考试作弊设备予以没收。

核心价值  诚信

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通过公平竞争让每个人机会均等地脱颖而出,实现个人理想和人生价值,公开公平公正是万千考生、家长及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而组织作弊行为严重破坏考试秩序、侵害考生的公平竞争权和国家的考试制度,更会动摇人们对于社会公平公正的信心。用法治力量维护国家考试的公信力和严肃性,有利于向社会公众传递正确的价值导向,激励其作出有利于社会诚信的行为选择,增强司法裁判对公民行为的价值引领、教育作用,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价值导向,保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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