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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权威不容侵犯 虚假陈述自领“罚单”

  发布时间:2020-07-07 17:24:44


   “是我欺骗了法官,当时故意说出气话,我认识到自己犯下了错误,该我承担的后果我承担,今后我一定深刻吸取教训。”这是涉案当事人袁某向法庭忏悔。近日,舞钢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中,袁某在法庭上先后两次做虚假陈述,谎称自己欠下800万元的债务。其行为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妨碍案件审理,藐视法庭纪律,损害司法权威,鉴于袁某主动承认错误,酌情对其处以罚款10000元。这是舞钢法院自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以来,第一次因故意虚假陈述做出的罚款决定。

    6月15日,法院在审理袁某与李某的民事案件过程中,袁某谎称自己欠下800余万元的债务,且称把欠条落在了车上,要求法庭给十分钟时间去车上取。在法庭休庭后继续审理案件时,袁某又称借条忘在家里,庭后提交。在第二次开庭中,袁某虽提交了部分债务证据,但其中并不包含其所述的800余万元。法庭向袁某释明要如实陈述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经再次询问,袁某承认800余万元债务属于虚构,并不存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袁某的行为系虚假陈述,应当予以处罚。2020年6月30日,舞钢法院依法作出对袁某处以10000元罚款的决定书。袁某收到决定书时悔不当初,当庭表示不申请复议,并按照指定期限交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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