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系重庆某律所业务员。2018年9月3日起,李某为蒋某寻找案源并介绍业务,蒋某通过微信向李某发放报酬。蒋某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并将李某等人拉入群中,在群中蒋某发布了业务员与律师谈案管理规定以及招聘律师助理、市场专员的招聘通知,该招聘通知显示联系人为蒋某。2018年11月28日,蒋某将李某移出群聊,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某律所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某律所则认为,李某系与蒋某建立的为私人提供案源关系,与某律所并无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劳动属于某律所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某律所亦实际从李某提供的劳动中受益。出面聘用李某的蒋某在微信群中具有管理者的身份,蒋某以自己作为联系人发布的招聘通知表明,蒋某系代表某律所进行招聘及管理。某律所实际通过蒋某对李某进行了管理及发放劳动报酬,李某与某律所存在隶属关系。某律所作为专业从事法律服务的市场主体,理应对与当事人建立何种法律关系通过书面协议进行清晰界定。某律所称李某系蒋某个人聘请,李某系与蒋某建立私人案源合作关系,并未举证证明。故法院依法认定李某与律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某律所支付李某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从属地位,举证能力往往较弱。为切实保护善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由用人单位员工出面聘请的劳动者,可适用表见代理的原理,认定用人单位应对其员工的聘用及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员工个人对劳动者进行的管理即视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由此形成人身依附性。
本报记者 刘 洋 本报通讯员 陈娅梅 杨青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