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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重拾娃娃鱼致富梦

西峡法院助力一民营养殖企业起死回生

发布时间:2020-07-06 15:45:31


    本报讯 (记者  赵栋梁  通讯员  周青莎  李冬冬)6月30日,室外烈日炎炎。河南省西峡县西坪镇某大鲵养殖有限公司的养殖区却凉爽舒适,8000尾娃娃鱼幼苗正在这里迅速成长。“一拿到赔偿款我就买了这些鱼苗和设备,刚好能赶上繁殖期,现在娃娃鱼市场需求大,今年的效益不会差。”公司负责人老胡高兴地对记者说。而一个月前,这家企业却在生存线上挣扎。

    大鲵俗称娃娃鱼,有重要的科研、营养及药用价值。西峡县位于伏牛山深处,生态环境较好,老胡在这里养殖大鲵20余年,有种鲵748尾、稚鲵3000余尾,价值近千万元。2013年春节过后,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三门峡至淅川高速公路卢氏至西坪段土建工程开工。但巨大的爆破和挖掘声却让养殖场的娃娃鱼开始停食,并陆续受伤、死亡。老胡多次找到项目部协商无果,诉至法院。2013年12月24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法院以河南省水产科学研究院的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确定爆破和大鲵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确定经济损失为138万余元。

    但爆破停止后,本该产卵繁殖的种鲵均未正常繁殖,技术人员采取措施后仍没有任何成效。2017年12月,老胡再次向西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铁四局四公司再次赔偿因噪声和冲击波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608万元。“钱赔了,责任也负了,过去几年了,大鲵养殖过程中病死、不繁殖也是正常,怎么能全让我们负责呢?况且,也超过诉讼时效了。”接到起诉状,中铁四局四公司很不理解。

    种鲵不繁殖是否与当年的爆破施工存在因果关系?经过全国唯一一家鉴定种鲵性腺发育的权威机构鉴定及双方多次辩论、质证,法院认为,两者存在必然联系,且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养殖公司开展自救可以推定他们当时并不知道损害会持续发生,所以未超诉讼时效。

    2019年11月11日,西峡法院判决中铁四局四公司赔偿老胡2226083元损失款。2020年6月10日,经二审维持原判,该公司主动做了赔偿。“感谢人民法官,挽救了我们全家的希望。”收到赔偿款,老胡激动地为法官送来锦旗。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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