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豫高法〔2019〕124号】。转眼间,“律师调查令”已使用一年了。一年以来,在法院与律师相互尊重、相互协作、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下,律师也能深度参与案件的执行过程,法院线上查、律师线下查,收到了良好效果。
近日,得益于律师调查令,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就在执行中让一起即将终本的案件起死回生,律师持令深入外地调查,申请人因此拿回了三百余万元的执行款。
穷尽措施 执行“不能”
据悉,原告王某、郭某、田某诉被告安阳某建设公司、王某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华龙区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3.2万元及利息。但被告在庭审结束后始终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案件执行。
执行局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展开网络查控,当即查封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安阳某建设公司名下一到期债权,共计158万元。执行法官刘敏与被执行人联系,督促履行还款义务,但对方表示自己没钱还款。
已执行标的还远远不够案件执行标的,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也再无收获,从被执行人本身也无法突破,本该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但刘法官对此案的执行还是心存希望。就算需要掘地三尺,只要被执行人安阳某建设公司名下有财产,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就有可能实现。
但该公司地址在安阳,异地调查涉及精力较大,法院执行员又因执行繁忙难以抽出时间来安排,如何尽快取证,成了摆在执行员们面前的难题。
大胆“放权” 有令可行
此时刘法官想到了律师调查令!如果借助律师调查令赋予律师更大的调查权,让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做进一步查证,必然事半功倍。
申请人代理律师按照规定律师调查令申请程序要求,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申请,并提供了申请书、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以及承诺书等材料。
刘法官对照《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内容,对案件的申请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依法审查,认为申请内容符合规定条件。向执行局局长报告审批后,依职权当日签发了调查令,并向持令律师一并送达了调查令使用须知。
一声“令”下 助力执行
调查令开具后,律师在案件调查中有了更多主动性。虽然是异地案件,拿到调查令的律师立即前往安阳调查。功夫不负有心人,查出被执行人在安阳还有一债权,并积极将证据信息反馈法院。刘法官当即开具查封裁定,派出执行员前往调查,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了查封。案至此绝处逢生。在执行法官、干警锲而不舍的努力和律师调查令的帮助下,这笔近300余万元的欠款终于到了法院案款账户,执行成果之大,远远超出了申请人的预料。
调查令制度是华龙区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举措之一。对当事人来讲,让申请人参与执行,更加深入明白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从而消除‘执行不能’误解;对律师来讲,强化律师在执行案件中调查取证的职能作用,方便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案件线索和财产线索,有效缓解“取证难,调查难”问题,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来讲,有助于法院优化资源配置,缓解案多人少的难题,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缩短办案周期,促进司法公正。
通过‘放权’,充分延伸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渠道和空间,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债务的行为,也让执行更加公开、透明、阳光、高效,对实现公平正义、阳光司法,提升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