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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法院助力企业破产重整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19-11-28 08:59:39


    汝州市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结合该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法院职能,积极探索和尝试审理破产案件的新方法,为汝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加强领导协调。该院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成立开展全面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活动办公室,加强对破产重整工作领导与管理;成立审理破产案件专门合议庭,主要负责审理涉及银行、保险、破产、清算等方面的金融商事案件;成立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中介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该院与相关单位多次召开协调会,密切沟通协调,为困难企业“把脉”“开方”,引导企业采取走出困境的最优方法。

    二是加强破产案件审限管理。该院严格落实省法院文件规定,制订破产债权审查流程及标准,破产管理人工作制度,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加大快速审理机制适用力度,在送达环节,经当事人确认同意后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如汝州市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重整案,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重整案,某实业有限公司重整案等,大多采用电子送达,对无法联系到的当事人,采取网络公告、现场张贴等方式送达;在拍卖环节,优先通过网路拍卖处置资产;在债权人会议环节,对于一些不大重要的债权人会议通过现场与网络视频方式召开,让债权人更加便捷参会。

    三是降低破产成本。该院在制订破产案件审理制度,审计、评估,鉴定及拍卖制度,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选择审计评估、鉴定、工程造价及拍卖等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以竞标方式为主。审理破产案件中,加强管理、对变价和分配债务人对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以及共益债务都严格进行审查,严格按上级法院要求,开支必须事出有因、有据。严格控制管理人聘用其他人员,对聘用人员的必要性和支出费用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确需从破产财产中另外支付费用的,须经债权人会议同意。该院审结的这三期重整案件,要求破产管理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一至第七款规定标准,减半收取报酬,共益债务必须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属确有必要或有利于债权人。

    自2019年初,该院针对一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将进入产程序的企业,根据其有优质资产的状况,引导其进行破产重整,增加破产重整案件数量,重整的目的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破产清算所导致的清偿比例过低的情况发生,破产清算对企业全部财产予以处置,用价款进行分配,处置过程中会产生评估、拍卖,处置等多种费用,还会产生过户等许多税费,损耗大,时间长。企业财产会大幅减值。为维护债权人利益,利用企业优质资产,盘活利用,产生效益,增加增大企业财产价值,使债权人分配比例增高,真正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该院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全方位提升破产审判水平,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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