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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国际禁毒日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6-26 08:34:57


案例1

王学义贩卖毒品案

——毒品犯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学义,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学义在林州市任村镇任村村的家中,以70元一克的价格卖给李学存一克毒品“筋”(甲卡西酮)。

    (二)裁判结果

    林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学义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王学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学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王学义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2

张利民强迫他人吸毒案

——强迫他人吸毒,社会危害性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利民,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利民驾驶豫UG2822号牌白色骐达轿车载被害人卢阳、朱二磊、卢东阳、程红喜到济源市克井镇新庄村附近。期间,张利民拿出毒品在车内吸食,后为了防止四被害人举报其吸毒行为,言语威胁在场人员也吸食毒品,卢阳、朱二磊等人被迫先后吸食了张利民提供的冰毒。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利民以言语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据此,法院以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利民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 000元。

案例3

卢金坡贩卖、制造毒品案

——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金坡,男,195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

     201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卢金坡在自己家中制造冰毒,并先后两次通过本村邻居卢大狗(另案处理)卖出150克左右,获利10500元。2017年11月1日,侦查人员当场在卢金坡家中查扣了制造冰毒的工具、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疑似冰毒半成品膏状物和液态物品。经称重并委托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共计433.6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9.3%;有毒品含量黄褐色液体117.1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34.2%;黄褐色膏状物896.3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22.3%。综上,被告人卢金坡共计贩卖、制造毒品1597.16克。

    (二)裁判结果

    南召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卢金坡贩卖、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共计1597.1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卢金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卢金坡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并判令对扣押在案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用于贩卖、制造毒品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对卢金坡贩卖毒品违法犯罪所得10050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卢金坡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4

吴淑华贩卖毒品案

——医护人员开具虚假处方套取管制类药品牟利,社会危害性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淑华,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西平县蔡寨乡卫生院医生,中共党员。

被告人吴淑华系西平县蔡寨乡卫生院医生,2017年8月左右、2018年6月,被告人吴淑华在没有处方权的情况下,冒用前任院长王志生的签名,开具虚假处方,多次从该院药房套取管制类药品吗啡和杜冷丁,在西平县蔡寨乡卫生院卖给吸毒人员吕飞,并从中牟利。

    (二)裁判结果

     西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淑华作为西平县蔡寨乡卫生院医生,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向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吕飞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类药品吗啡和杜冷丁,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吴淑华经西平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至西平县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认定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淑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吴淑华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5

王金山等人贩卖、制造毒品案

——多人共同犯罪,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金山,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庞振华,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何洪燕,男,1993年4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

    被告人刘远宏,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刘利军,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人王军,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人杨鑫庆,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人王慧平,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

    2015年8月,被告人王金山、庞振华筹措资金,与宋媛媛(另案处理)到南京等地购买制造毒品的设备仪器和原料后,在开封市祥符区曲兴镇小丁村一废弃水厂准备制造毒品甲卡西酮。王金山通过QQ联系被告人何洪燕、绰号为“小四川”的人及被告人刘远宏,何洪燕通过QQ联系绰号为“老胖”的人,共同参与制造毒品。期间制造出的甲卡西酮,由王金山通过“老胖”联系,以3万元的价格卖与“老胖”的老表2千克;由何洪燕通过QQ联系,由王金山、庞振华、何洪燕三人以6万元的价格卖与QQ号为2119235327(网名“大众CC”)的买家4千克。

    20l5年10月下旬,王金山、庞振华将制毒窝点搬至庞振华位于兰考县城关镇赵庄村的家中,并重新购买制毒设备和原料,由王金山、庞振华、何洪燕、刘远宏等人共同参与制造毒品。期间制出的甲卡西酮,由王金山、庞振华以10万元的价格卖与“老胖”的老表10千克,以6万元的价格卖与QQ号为2835478662的买家4千克。

    2015年11月16日,何洪燕因对王金山、庞振华给予的酬劳不满,遂将在该制毒地点已制成的甲卡西酮6.7千克窃取后离开,当日分两次予以贩卖:

    1.何洪燕通过QQ联系被告人王军(网名“逆!!!”),双方约定在大广高速许昌服务区,以每千克1.7万元的价格进行交易。王军与被告人刘利军共同筹集资金后,王军又联系到有吸毒史的被告人杨鑫庆,三人来到约定地点,由杨鑫庆试吸毒品后,以8万元的价格从何洪燕处购买甲卡西酮5千克。王军、刘利军、杨鑫庆将所购5千克甲卡西酮带回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刘利军住处,刘利军分得3千克,王军分得2千克。后刘利军分多次卖与王国英(另案处理)甲卡西酮1.5千克,得赃款7万元。王军通过杨鑫庆贩卖给他人甲卡西酮1千克,得赃款4万元,杨鑫庆得赃款1万元;通过被告人王慧平贩卖给他人甲卡西酮0.5千克,得赃款1.7万元。

     2.何洪燕通过QQ联系江海鹏(网名“贰哥”,另案处理),双方约定在连霍高速开封服务区,以每千克1.8万元的价格交易。江海鹏与他人筹集资金后,在约定地点,以2.6万元的价格从何洪燕处购买甲卡西酮1.7千克。

    2015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在连霍高速兰考南收费站将王金山、庞振华抓获;在兰考县赵庄村庞振华家的制毒窝点将刘远宏抓获,并当场查获甲卡西酮605克,经检测,甲卡西酮含量为56.1%。当日,何洪燕在其租住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风华天城南国SOHO小区4号楼1单元1403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12月14日,王军在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中福家园小区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慧平在湖南省长沙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12月17日,杨鑫庆在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村庄村口被公安机关抓获。12月31日,刘利军在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山化生活区出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山、庞振华、何洪燕制造并贩卖甲卡西酮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刘远宏制造甲卡西酮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刘利军、王军、杨鑫庆、王慧平贩卖甲卡西酮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金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庞振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洪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远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利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鑫庆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慧平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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