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下午,闫某某及家人来到辉县市人民法院将一面写有“为民做主 执行有力 心系人民 情连百姓”的锦旗送到了辉县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感谢法院执行局为其执行到位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款69300元。
2012年11月份,闫某某为司某某供送柴油,司某某欠闫某某柴油款69300元,经闫某某多次催要,司某某拒不归还。2016年7月22日,闫某某向辉县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司某某归还柴油款。辉县市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司某某不服并上诉,2017年3月14日,新乡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司某某仍未履行判决。
2017年5月10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司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司某某以该柴油不是给其送的,其也没有使用,其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是替工地老板出具了收据等理由拒绝履行义务。后经法院执行干警明理释法,其仍就推脱。执行期间,执行干警多次查找,但未发现司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19年2月2日上午,在辉县市法院执行局集中执行活动中,将长期躲避在外,刚刚回到家中的司某某强制拘传回了法院,其依旧蛮横无理,拒不配合,并言语攻击执行干警。直到下午四时许,经过几个小时的反复施压释法,在准备将其司法拘留之时,司某某终于感到抗拒执行的严重后果,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感受到强大的执行压力,赶忙联系家人送来案款69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