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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死机房无人在场 证据规则还原真相

  发布时间:2019-01-21 14:55:39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直是法官裁判案件适用的标准。但当当事人各执一词,任何一方的证据都达不到确实充分时案件如何认定,是考验法官个案独立判断的能力。近日,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朱法官就引用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成功审理了一起因遭电击死亡的案件,做到了“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统一。

    2016年8月7日上午,杨某在使用水井浇地时,受害人姚某在杨某所用电闸刀附近遭电击死亡,对于杨某是否要求被害人帮忙拉闸刀,杨某对姚某的死亡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当时仅有其二人在场,事实无直接证据证明。后在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万隆派出所接受询问时,受害人哥哥、姐姐均在询问笔录中表示,事发后,杨某曾哭诉过,她地浇完后喊姚某帮其拉电闸,因漏电导致姚某电击死亡,她后悔让姚某帮忙拉闸刀,另在尸检鉴定中也仅证明姚某死因属于电击死亡,但没有一个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在后来的调解中,杨某一直否认其让姚某拉电闸的事实。如何还原事实真相,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案件承办人考虑最多的问题。朱法官考虑到农村人用电习惯、当时现场情况、多名证人证言、尸检鉴定死亡原因等多条证据,朱法官认为受害家属提供的证据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他们能够形成证据链,相比杨某前后不一致的陈述更加有证明力。再根据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可以认定姚某死亡是帮助杨某推闸刀漏电所致,杨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判决杨某承担40%赔偿责任,共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150991.2元。

    杨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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