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因被告人马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原来,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川汇区法院于2015年依法判决马某承担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应原告申请,川汇区法院于2016年5月立案执行,6月份,执行局工作人员依法向被告马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告马某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马某始终未偿还欠款。经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到工商银行查证,在川汇区法院向马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马某的银行账号多次发生存款、消费、转账、取款等资金往来,累计支出近40万元。原告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马某在判决生效后负有自动履行的义务,但其长期逃避义务,其本人银行账号发生多次交易,金额巨大,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情节严重。鉴于马某家人在本案审理中积极与自诉人协商还款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并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义务,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