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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被起诉 异地房产被拍卖

  发布时间:2018-11-21 08:51:09


    只因当初轻信他人,却不料借款人的不守信用,多次索要本金无归,无奈之下,请求法院公正裁定,借款人异地房产被拍卖,借款本金终归属。

    2014年10月,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刘某200000元,后王某又给刘某现金50000元,共计借款250000元。作为借款人的刘某在个人借款合同上签名并按捺指印;作为担保人的徐某在保证函上签名并捺指印,向王某出具保证函,表示愿意为刘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但是到了约定还款日,王某向刘某要钱时,刘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钱。不料当初的借钱容易,却只得到了部分利息37500元,剩余欠款迟迟拿不到手,为了索要欠款,王某具状至兰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250000元及剩余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刘某并未按时履行法定义务,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多次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刘某一直不在家,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执行干警采用公告送达。另外,执行干警不间断地经过网上线下查询,刘某名下银行账户并无流动资金流水信息,但名下有房产一套、小轿车三辆。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将其车辆与房产冻结、查封,随后法院下发协助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刘某位于开封市的一套房产进行拍卖,将拍卖房屋部分款项抵偿借款。到此,案件被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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