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9日,被执行人王某某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辉县市某道路行驶时,与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经辉县市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全责。申请人住院花费26000元,王某某在赔偿6000元后,未再赔偿。申请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辉县市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5609.7元。2016年4月21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某玩起了失踪,经执行干警多次寻找,均未发现其踪迹。
近日,正在家中准备吃晚饭的杜广军法官接到申请人的电话,申请人焦急的声称被执行人王某某正在某夜市摊吃饭,杜法官顾不上吃饭,立即联系同事,驱车赶到位于市区某地的夜市摊,将正在吃饭的王某某堵个正着。执行干警要求其尽快履行判决,但王某某拒绝履行,执行干警将其带回法院,并将其所驾驶的机动三轮车扣押。直到晚上10点,王某某仍然拒不配合法院工作,故辉县市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对其拘留十五天,维护了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