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省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省法院法官、专家教授、知名律师、新闻记者一起,就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界限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公布6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省法院执行局局长周明杰出席会议;省法院政治部宣教处副处长程彤主持会议;郑州大学教授刘德法、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焦占营、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陆咏歌、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主任冯军义出席会议并发言;中央驻豫媒体及河南日报、河南电视台等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周明杰介绍,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最高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拖延执行等情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周明杰强调,河南作为执行案件大省,“执行不能”案件的数量约占全部执行案件的40-50%。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在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也决不能放任不管。一方面,要引导全社会对执行不能的成因形成科学理性的认识;另一方面,要积极推动这类案件的防范和化解,依靠党和政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破产、保险、救助等制度,通过源头治理、系统治理,逐步改善执行不能的总体状况,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刘德法教授发言说,生效裁判的执行是法院面临的最大挑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司法难题。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障碍是法院和执行法官仅依靠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热情难以克服的。执行工作的重点应当是集中精力执行那些有财产而拒不执行、案外人员干预执行的执行不力案件,对于那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僵尸案件”,应当将其从执行难的案件中剥离出来,并通过其他手段或法律渠道尽可能地对申请人予以救济。
陆咏歌律师发言说,破解执行难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二是提高民众进入市场的防范意识和防范体系,承担市场与交易的风险;三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要行使释明权,无论在立案、审理还是执行阶段,都要告知当事人依法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并做好诉前、诉中财产保全,让权益落到实处。
焦占营教授发言说,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一个现实问题,不完全是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执行力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一是被执行人缺少对法律义务的遵从认识;二是执行不能问题;三是着力解决执行不力问题。
冯军义律师认为,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必然会出现大量无法执行的案件。当被执行人为下岗职工、在押犯人、贫困农民等时,他们无力偿还债务导致执行不能;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资不抵债,经营不善等原因,早已成为“僵尸”企业,客观上已经造成执行不能。应当将这些案件从执行案件中分离出来,建立客观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