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谢谢了,没想到这么快就让被告把钱给我了,真是费心了!我没文化,也不知道该怎么说了,谢谢、谢谢!”申请执行人宋某激动的语无伦次,当着一屋子人不断的重复道。这是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于帅兵办公室的一个场景,也是自“基本解决执行难”活动开展以来,该院执行局最常见的画面。
据了解, 该案的原告宋某系某重型货车的实际车主及司机。2016年6月15日,宋某驾车载被告某燃气公司的货物至该燃气公司所属的加气站后,与被告公司雇佣的卸货人员一起卸货,在此期间从车上摔落,并被随后从车上掉落的栏杆砸中,造成原告宋某受伤。宋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9天,被诊断为:股骨骨折、左肌间静脉血栓。事后,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宋某将某燃气公司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宋某在参与卸下被告某燃气公司货物的活动过程中受伤,应认定宋某的相关行为系帮工活动,被帮工人为被告某燃气公司。被告作为被帮工人和受益人,在无证据证实其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下,应当对原告宋某因该案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宋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及涉案车辆的司机、车主,应当对车辆及所载货物的情况具有更加全面的了解,但其却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自己从车上摔落并被掉落的车上栏杆砸伤,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结合宋某受伤的具体经过等因素,依法确定原告宋某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50%的责任,被告某燃气公司承担50%的责任。2017年12月16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某燃气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宋某赔偿各项损失32232.5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燃气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宋某便向涧西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于帅兵收到此案后,经翻看卷宗发现,该燃气公司系注册资本上亿、财力雄厚的大型公司,此案可能也是双方沟通不到位才引发的,便当即调整执行方案,多次联系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找到负责人,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讲清其中的利害关系。最终,经过他的不懈努力,被执行人某燃气公司及时向宋某偿还了全部案款3万多元,该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而此时,距立案时间仅短短二十天。次日,收到了全部执行款的宋某再次来到执行局,非要亲自向执行法官表示感谢,这才发生了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