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付建伟、蒋小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单位受贿两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8-09-05 22:29:55


    9月5日上午,汝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付建伟、蒋小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单位受贿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付建伟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蒋小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单位受贿罪,对被告单位洛宁县公安局赵村派出所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单位受贿罪,对被告单位洛宁县公安局兴华派出所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单位受贿罪,对被告单位洛宁县公安局西山底派出所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二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受贿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7年以来,以狄治民(另案处理)为首的犯罪团伙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逐步发展壮大为集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强迫劳动、殴打他人等多种违法犯罪于一身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在洛宁县兴华镇董寺村一带,长期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付建伟、蒋小军在担任洛宁县公安局兴华派出所所长期间,不依法履行职责,多次包庇、纵容狄治民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其实施的多起违法犯罪行为未依法处理,为其充当保护伞。

      被告人付建伟利用担任洛宁县公安局赵村派出所所长、兴华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6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并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帮助。被告人蒋小军利用担任洛宁县公安局兴华派出所负责人、洛宁县公安局西山底派出所所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1.6万元。

      此外,被告单位洛宁县公安局赵村派出所索要他人财物1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单位洛宁县公安局兴华派出所索要他人财物12.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单位洛宁县公安局西山底派出所索要他人财物6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汝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付建伟、蒋小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狄治民及其团伙成员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不依法履行职责,对狄治民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的多起违法犯罪行为未依法打击处理,长期包庇、纵容该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付建伟、蒋小军利用担任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单位洛宁县公安局赵村派出所、洛宁县公安局兴华派出所、洛宁县公安局西山底派出所分别通过付建伟、蒋小军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根据被告人付建伟、蒋小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近50人参加了旁听。

文章出处:汝阳县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