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下午,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对一起组织卖淫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陶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岳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介绍卖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800元、涉案手机6部、轿车两辆依法予以没收。湛河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侯树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该案。该案是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湛河法院审结的首起涉恶犯罪案件。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5、6月份,被告人陶某与罗某(在逃)夫妇在其租赁的独院内,以经营保健按摩为幌子招募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陶某某、岳某加入后,四人在该窝点组织卖淫形成犯罪集团,主要接待出租车司机介绍的嫖客,而出租车司机每介绍一位嫖客即可从被告人陶某处获得50元嫖资提成。被告人陶某对每位卖淫女出台次数和嫖资金额进行记账,获取的嫖资与卖淫女五五分成。被告人陶某某、岳某负责店内日常开销和卫生,有时开车接送卖淫女出台,有时各自联系嫖客获取嫖资后与卖淫女五五分成。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贾某驾驶出租车将三名嫖客送至该窝点,被告人陶某收取嫖资后安排三名卖淫女出台,被告人贾某将卖淫女及嫖客送至酒店后返回找被告人陶某索要嫖资提成时,公安机关将二人当场抓获。当日23时许,公安机关查处了该卖淫窝点,将被告人陶某某、岳某当场抓获,同时抓获卖淫女七名。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陶某某、岳某组织多名妇女卖淫,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贾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陶某某、岳某伙同他人为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陶某系首要分子,依法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陶某某、岳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相关规定,遂对四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公开宣判,打响了湛河法院扫黑除恶“第一枪”,目前其他涉黑涉恶案件尚在审理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民克表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在下一步工作中,湛河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加大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司法机关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坚持依法、准确、从快、有力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决定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