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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法院:担保就要负责 公职“老赖”当不得

  发布时间:2018-07-11 08:30:40


   “别拘留我了,这5万块钱我替他还上,作为担保人,他不仁,我不能不义,因为这点钱进了拘留所,太丢人了。”7月9日中午,刘某被拘传至虞城县人民法院后,在执行压力下,答应替王某还款。

    刘某是一名小学教师,与王某是朋友关系。2015年9月21日,王某因为做生意与某银行签定一份5万元的小额借款合同,期限是12个月,借款期限内的利息由国家补贴,超期按年利率7.6%计算。刘某是公职人员,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

    借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向王某催要本息,王某一直推拖不还,形成纠纷。2016年12月20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偿还银行借款5万元及利息,刘某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承担清偿责任。然而,王某、刘某均不讲诚信,一直没有履行判决义务。

    2017年4月6日,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王某因为生意做赔了,欠账较多,选择一走了之,外出务工,千方百计逃避执行,手机不通,人也下落不明,和执行干警“玩失踪”。执行干警没有找到王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刘某作为担保人,又是一名教师,本应为人师表,诚信做人,但他也置身事外,对此借款不闻不问。执行干警决定从刘某身上下手,打开执行突破口。

    7月9日中午,电闪雷鸣,雨下不停。执行干警根据线报,冒雨驱车直奔稍岗乡王庄村刘某的家中,将正在家中享受暑假生活的刘某堵在家中,拘传至法院。

   “这个钱你不是白还,你和王某是朋友,以后你可以向王某进行追偿。”执行干警耐心地向王某释法析理地解释。

   “真没想到事情会发展成这样,这也给我上了一堂实实在在的法制课!”刘某感叹地说。下午4时,刘某联系家人一次性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案件得以执结。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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