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老赖”拒不还钱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06-22 16:18:19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9日,张某以经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李某两次借款共计8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2%,同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该两笔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催要,但张某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利息支付至2015年4月后也不再支付。张某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该两笔借款实际用于某某有限公司经营活动,故诉至法院。经审理,本院作出判决,判决张某、某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某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李某遂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新华区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8月28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通过银行账户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共计198300元。后通过房产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位于房屋一套,经评估拍卖得款449000元。下余182300元至今未偿还。因被执行人张某拒不配合法院执行,不履行还款义务,新华区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对张某拘留十五日,并执行。2015年12月份,张某逃往深圳、广州等地。在深圳,张某隐瞒身份,冒用“刘晓娃”的名字打工、生活。2016年6月28日,张某在深圳市被抓获归案。2016年10月31日新华区人民法院对张某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隐瞒身份前往外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后又逃往广州、深圳等地,隐瞒身份、冒用他人姓名打工生活,隐匿所得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情节严重,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责任编辑:张凯甲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