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对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效率,采取五项措施促民商事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达八成,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完善调解工作机制。确定了调解工作基本原则、划定调解案件类型、明确调解工作程序、限定调解期限,形成了行之有效的调解操作规程。
用足法律手段。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依法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同时做好调解工作,敦促当事人当庭或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审理刑附民案件时,即时释法,力求在调解过程中即时清结。
设定约束性条款。对涉及给付内容经调解结案不能当庭履行的案件,在订立调解协议时,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立约束性条款。对有一定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定惩罚性约定;对履行能力欠缺的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定担保条款,由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
推行协议到期提醒制度。由案件承办人向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放履行义务提示通知。在通知中告知若违反约定,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后,其应当承担的执行费用等风险,以此催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
实行典型案件警示制度。对进入执行程序后的案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同时,选择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告诫尚未履行到期义务或约定即将到期的当事人,及时按照约定的协议履行义务,以此推动调解案件履行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