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清晨,随着挖掘机“大黄蜂”的顺利交接完成,一起将近三年之久的恩怨终于尘埃落定。
杨某系某石料厂的实际经营者,2015年3月高某和杨某签订承包合同,由高某负责石料厂的开采与加工,杨某向高某支付加工费用,在此期间杨某将一台沃尔沃挖掘机租赁给高某使用。2015年11月由于政策原因,该石料厂不再生产,杨某未向高某支付在此期间的加工费用,高某将杨某的沃尔沃牌挖掘机扣押。2016年1月,两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均将对方起诉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及石料厂支付高某石料加工佣金45万元;高某返还杨某沃尔沃牌挖掘机并赔偿杨某经济损失4.5万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主动履行相应义务。
2018年3月,杨某和高某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考虑到这两起案件的特殊性,决定将两案合并执行,并在第一时间内组织双方到法院协商该案的解决方案,但彼此的怨气都比较大,第一次协商无疾而终。在对双方的情况进行了解后,执行干警认为杨某和高某之间的问题并不在于金钱,而是长久以来双方之间的矛盾积累造成的,在此之前双方曾是朋友,但是因为合伙经营这件事闹得有点不愉快。于是执行干警着力从化解双方矛盾着手,多次做杨某和高某的思想工作。
5月30日,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杨某和高某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杨某支付加工佣金45万元;高某返还杨某沃尔沃牌挖掘机一台,并赔偿杨某经济损失3.8万元,赔偿金及其他费用从杨某支付给高某的加工佣金中扣除。
6月4日清晨,杨某和高某在淇滨区法院执行干警的见证下,高某如愿拿到41.2万元的执行款并主动将“大黄蜂”交付给杨某,双方握手言和,一起将近三年之久的恩怨也最终得以化解,双方对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表示十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