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上午9时,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淇滨区大河涧乡党委副书记郑某贪污、受贿一案。该案系淇滨区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第一起采取留置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淇滨区各乡镇办事处和区直单位负责同志130余人及被告人亲属到现场旁听。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郑某先后担任淇滨区大河涧乡副乡长、党委副书记。期间,郑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113680元,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1702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郑某因涉嫌受贿被淇滨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5月8日,被淇滨区监察委员会移送淇滨区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11日,被淇滨区检察院决定逮捕。5月16日,淇滨区检察院向淇滨区法院提起公诉。从采取留置措施到开庭审理、宣判,整个过程用时73天。
淇滨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淇滨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连超、侯华蕾、李书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李亮、李保贵到庭参加诉讼。
为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公正审理该案,开庭前淇滨区法院院长薄报亮主持庭前预备会,召集主管领导、各庭室负责人研究庭审预案,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庭审现场,法庭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的贪污、受贿的案件事实、情节进行调查,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控辩意见。被告人郑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同意退赔赃款,请求从轻处罚。
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当庭宣判:被告人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郑某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