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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法院召开“执行不能”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8-06-04 11:32:50



    5月30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召开“执行不能”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由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茹育俊主持。发布会上,执行局长毛智伟介绍了何为执行不能案件以及它与执行难最大的区别,并发布了3起“执行不能”案例。

    一是无保险兜底,交通肇事后无力赔偿的交通肇事类。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三轮摩托车乘坐者李某(系宋某妻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然而王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李某6.4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王某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某系农民,无任何收入,仅有农村房屋一套,生活十分困难。随后,法院在对王某采取拘留措施后,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二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类。罗某带领工人到张某经营的矿上干活,张某先后拖欠罗某工资款13.48万元,罗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偿还罗某工资款13.48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张某下落不明,执行干警多次利用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相关线索。执行干警多次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将被执行人张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因未找到张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其本人下落,该案被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三是“僵尸企业”无力赔偿的经营风险类。申请人沈某与被执行人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申请人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沈某货款9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该建设有限公司迟迟不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该公司在工商局零资金注册公司,无股东无股份。该公司的厂房未交纳土地出让金,无任何手续。该案因“执行不能”,被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河南日报、河南法制报、东方今报、大河网、三门峡日报、黄河时报、渑池电视台等7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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