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的年龄或健康状况不符合驾驶条件;或驾驶的机动车车型,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范围;或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没核发新证,驾驶的机动车车型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
司法实践中,因驾驶证逾期没审验,而驾驶准驾车型被进行无证驾驶处罚,甚至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形成诉争的事情屡见不鲜。如内乡县村民张某只剩七天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但公司因业务需要,急派他驾驶大货车赴广州送货。他心想五、六天可往返,就应承下来。但事与愿违,途中因机械故障,修理五天。待他在目的地卸完货匆忙返回时,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被湖南交警查出违章时发现。张某出具修车发票说明情况后,湖南交警人性化执法对其口头教育后没进行处罚就放行。因张某返回心切急于审验驾驶证,车速过高,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其属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形成诉争。
笔者认为,驾驶证是习惯上的称谓,其全称应当是驾驶资格证,只要驾驶人通过了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组织的驾驶资格考试,就具有了驾驶准驾车型的资格,换句话说,就具有了驾驶准驾车型的技术和能力。这种技术和能力,非意外情况,短时间内不可能丧失。从而这种资格,只要未被公安机关依法取消,就终生享有。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发驾驶证的,应当事先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事先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可见,驾驶人未按期审验驾驶证,其驾驶证并不一定被吊销或撤消,也就是说,其驾驶准驾车型的技术和能力没有丧失。
上述张某驾驶证在没被依法吊销或撤消情况下,其仍然具有驾驶准驾车型资格。只要张某依法接受处罚,就能核发新的驾驶证,准予驾驶准驾车型。开庭前,公安机关车管部门为张某核发了新的驾驶证,故张某不属于无证驾驶。
合议庭采纳笔者意见,依法判令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张某投保的交强险、商业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没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笔者建议,为减少纷争,把精力和财力放到发展经济上,继而节约有限公司法资源,当出现驾驶人驾驶证逾期未审验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重点审查两个方面:一是事故责任;二是公安机关车管部门是否为其核发新的驾驶证。只要这两个方面事实清楚,公正公平,就应在定损范围内赔偿。反之 ,则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