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被执行人郭某匆匆来到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履行执行款,一边掏钱一边焦急地请求执行人员:“法官同志,案款我已经带过来了,您赶快把我从黑名单里撤出来吧,不然的话我就不能参加大庄村两委会换届选举啦!”
2014年,曹某向高某借款20万元,保证人郭某,借款6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双方核算,曹某、郭某和高某又重新签订一份借款合同。2016年7月10日,郭某在该借款合同上书写,延续担保到2017年12月底。借款到期后,曹某一直没有偿还该借款,郭某也没有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曹某一直没有联系上,郭某也总以各种理由要求“再缓缓”,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院依法将曹某、郭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石龙区换届办公室规定有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依法取消选举资格。被执行人郭某想参加大庄村两委会换届选举,于是,主动到石龙区法院承认错误,并一次性支付欠款100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高某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提出撤销郭某失信人名单请求后,该院依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屏蔽,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