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本院各部门: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厅文〔2016〕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就全省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制定《实施办法》是省委落实中央要求,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面推进平安河南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举措,全省法院领导同志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学习中央、省委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
二、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落实法院领导同志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积极参与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法治保障、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确保中央、省委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三、各级法院党组对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落实党委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的安排部署,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结合履行审判职责,认真抓好本系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主动承担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三)严格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防止决策不当或者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偏差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四)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加强本单位本系统及主管领域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加强干警法治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事件的发生;
(五)立足审判执行工作,加强对人民群众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工作;
(六)认真完成当地综治委及上级法院综治部门交办的工作事项,及时报送重大问题信息并提出解决建议;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
四、各级法院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切实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班子成员抓好分管领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及时主持召开党组会议,传达贯彻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工作举措,重要工作亲自部署并督促落实;
(三)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形势,对重大工作事项及时作出正确决策,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主持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督办解决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指挥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事件;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
五、各级法院分管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直接责任人,负具体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围绕党组总体部署,加强调查研究、形势研判和统筹谋划,积极主动提出工作意见;
(二)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各项措施全面落实;
(三)创新思路举措,加强组织协调,抓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等重点工作;
(四)推动完善体制机制,有效治理突出治安问题,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
(五)跟踪督办重大案件,积极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妥善处置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
六、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党组总体部署,协助主要负责同志、支持分管负责同志抓好工作落实,统筹谋划、指导推动分管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指导、推动和监督分管部门依照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执行法律政策;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分管部门中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认真组织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抓好落实,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蔓延,跟踪督办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组织开展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四)指导、推动分管部门落实责任、创新举措、破解难题、争先创优;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
七、各级法院综治工作部门在党组、主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各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上级和党组工作部署,研究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措施,供党组决策;
(二)对一个时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督促实施;
(三)加强调查研究,指导、协调、推动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
(五)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考核、责任督导,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六)办理党组和上级法院综治办公室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各级法院要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落实到部门和单位,落实到责任人。
九、各级法院党组应当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上级法院党组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各级法院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十一、各级法院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内部考核评价机制,并积极参加本地综治委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及时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十二、各级法院要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干部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十三、各级法院对领导干部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措施不落实,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
(二)本系统本单位发生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重大案事件、重大邪教类案事件,或在敏感时期、重大活动、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生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的;
(三)本系统本单位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公共安全问题、严重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整治解决措施或出现反弹的;
(五)本单位发生干警违法违纪重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本单位没有完成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目标,或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十四、对法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责令书面检查、约谈、建议调整岗位、辞职、免职等。
十五、对于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要及时向当地党委、综治办和上级法院综治工作部门报告,依靠党委领导和上级法院指导,认真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