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李某潜逃,担保人刘某接到执行法官电话后顿感情况不妙。为了避免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刘某于1月22日主动将18万元案件款送到了鲁山县人民法院,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家住鲁山县二郎庙乡某村的申请人窦某于2013年向河南某置业公司预付10万余元,用于购买该公司在鲁山县城开发的一套价值30余万元的住房。但由于房屋迟迟不能交付,窦某心生疑虑并向该公司申请退房。随后经调查得知,2014年11月份,该房屋已被卖与案外人并进行了交付。交了钱又无法取得房屋的窦某,只得按照协议约定提起仲裁,2016年6月平顶山市仲裁委员会作出河南某置业公司赔偿窦某所付款项11余万元及利息的裁决。
裁决生效后,河南某置业公司却不履行法律义务,窦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鲁山县法院负责该案实施。接到执行法官通知后,河南某置业公司履行了7万元,并在刘某担保下双方就剩余案款偿还计划达成协议。但剩余案件款却一直未予履行,案件再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017年12月初,执行法官在多次与李某联系未果的情况下,拨通了担保人刘某的电话,要求其协助寻找李某,否则刘某作为担保人就需要承担代为还款的义务。刘某接到执行法官电话后,态度并不积极,案件一直没有进展。时间一天天过去,最终执行法官要求刘某到法院说明情况。自知情况不妙的刘某似乎感觉到了执行法官态度的变化,当即表示愿意代李某履行剩余案件款。
听后半信半疑的执行法官,还担心刘某接了电话后会不会逃匿,便做了近期对刘某采取强制措施的准备。事情的结果却出乎执行法官的预料:刘某并未食言,真的于1月22日一大早就来到法院,并一股脑将18万元案件款摊在了执行法官的办公桌上……
事后执行法官才知道,自从刘某为李某的剩余案件款履行提供担保后,也担心责任会落到自己头上。当接到执行法官电话时,他就明白李某把自己给“坑”了,特别是听到执行法官说,如果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可能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以后要贷款、出行等都会受到限制时,刘某着实不想因自己一时的“朋友义气”给他人提供担保,最终影响到自己的生意,遂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