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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法院家事审判“细调慢裁” 理性对待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7-12-26 15:39:32


      人们常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人性化的审判,更是在维护当事人双方切身利益的基础上,为强化人们的家庭和亲情观念,树立良好社会风气起到有效的引导作用。

      唐河法院在家事纠纷案件审判中,强调“细调慢裁”,改变以前办理离婚案件时先行调解、其次财产分割以及确认子女抚养、最后进行裁判的“三部曲”老模式。从机械遵循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原则,转变为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适当干预的审判思路,为彻底化解家庭纠纷和修复家庭成员心理创伤提供条件。首先是“细调”:要求法官通过走访、调查、询问,准确把握当事人起诉离婚的真实原因,有针对性的制订调解方案。同时,根据案情,邀请当地妇联、工会、律师等专业领域人才,协助法官做好专业调解;其次是“慢裁”,对当事人情绪激烈,拒绝调解,要求离婚态度坚决的案件,法官也不轻易下判。必须在调查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婚后生活状况、子女生活学习状况的基础上,综合评判“判决离婚”的负面影响,如果因父母离婚,明显造成子女心理伤害的案件,即使双方都同意,法院也可能判决不准离婚。在审理王某诉张某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大,离婚态度坚决,但在抚养权问题上达不成一致。原告王某为了在离婚时争得孩子的抚养权,故意将不满4周岁的孩子隐藏起来,不让其母张某探望,法官了解情况后,多次劝解,并通过村组和乡镇干部配合工作,但王某仍拒绝张某探望,并扬言如果法院不判决离婚,将实施过激行为。针对这种情况,家事审判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当事人行使离婚自由权的底线必须是对孩子作出妥善安排,不满4周岁的孩子,正是身心和性格发育形成的关键期,父母理应多予关心和爱护,原、被告双方的离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势必对其生活、成长和学习产生不利影响。遂决定暂缓判决,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冷静期,并通过耐心教育,给当事人双方发放《子女给离婚父母的一封信》,感化和引导当事人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理性对待离婚。该案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双方一时难以接受,认为只要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就得判决离婚。现因为孩子抚养问题,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不符合离婚自由原则。但双方也表示,理解法官的良苦用心,愿意接受法院判决,给自己、家庭和孩子一次机会。

      截至今年12月20日,唐河法院共受理各类家事纠纷案件1877件,办结1816件,结案率达到96.75%。其中调解524件,撤诉605件,调解撤诉率62.17%,服判息诉率达98.56%。

责任编辑: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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