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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7-12-19 16:05:43



    2017年12月15日上午,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余猛就王某某、高某诉河南省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批准一案情况进行新闻发布。

    据该院新闻发言人余猛介绍,原告高某之父于1969年10月参加工作,1975年6月6日在井下发生事故,造成头部和腰部受伤,2002年6月30日被鉴定为伤残四级。按照劳部发1996年266号文件规定:鉴定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应退出工作生产岗位,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享受工伤定期伤残待遇。2003年1月起高某之父开始享受定期伤残待遇,同年8月养老保险关系中断。2004年12月高某之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理应办理养老退休手续,但由于当时河南省人社厅关于1-4级老工伤如何办理退休政策不明确,拖延至提起诉讼时养老退休手续都迟迟没有办理,但定期伤残待遇一直由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按月支付。高某之父于2016年2月10日死亡,当月用人单位向河南省工作保险中心申请停发了高某之父的定期伤残待遇。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三款的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职工的近亲属可以享受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但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却称没有政策支持,无法办理死亡相关手续及待遇。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原告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合议庭通过开庭查明,2015年9月15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起《关于1-4级老工作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根据该意见,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工伤人员,可办理退休手续,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金贴,改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原告高某之父属于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但其又是在政策出台办理退休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去世的,既无法领取退休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其近亲属也无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这样一层层梳理下来,本案似乎陷入了一个“诉讼黑洞”,原告主张权利合情合理,被告行使权力于法有据,两方僵持不下,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合议庭通过与原、被告多次沟通,找到双方的主要矛盾点所在,反复讲情理,释法律,最终,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同意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原告撤回了起诉。合议庭通过努力使该案既做到了案结事了,又达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院政治处、行政庭等相关人员参加了此次新闻发布会。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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