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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举行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7-12-18 10:27:55



    2017年12月15日上午,濮阳县人民法院举行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并通报三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发布会由院党组成员、新闻发言人孙伯韬主持,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应邀参加发布会。

    发布会上,濮阳县法院环资庭庭长朱俊科介绍了濮阳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情况。濮阳县法院紧紧围绕新时期“五位一体”战略布局,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等全县重点工作,于2016年11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坚持从严从快的原则,共审理污染环境犯罪及破坏森林资源、非法狩猎、捕杀野生动物犯罪等案件20余件,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5人,有力地震慑了破坏环境的犯罪分子。同时该院注重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多次组织环境资源审判法官下乡、进社区进行法制宣传,制作展板,发放宣传资料,以案说法,教育群众知法守法,从源头上减少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发生,为推进辖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随后,环资庭审判员后利珍通报了三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一、郭某某、王某、孟某某等12人污染环境案

    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某通过介绍人王某某、孟某某等人从山东某化工公司非法拉废硫酸六百余吨,倾倒在濮阳县某厂院内,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王某、孟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三年到一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非法处置废硫酸,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依法从重判处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环境、维护碧水蓝天的决心。

    二、被告人胡某某滥伐林木案

    2017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在其亲戚村东耕地上的209棵杨树(计50.9立方米)砍伐。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森林是国家法律保护的重要资源,对美化环境、净化空气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农村确实存在不经批准随意砍伐的情况,此案对广大群众有着深刻的教育意义,森林受法律保护,不能乱砍滥伐。

    三、被告人孙某某、于某某非法狩猎案

    2017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于某某在其邻村,用自制的粘板捕捉壁虎551只,经鉴定二被告人捕捉的壁虎系无蹼壁虎,属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罚金八千元。

    【典型意义】在人们的常规思维中,往往认为捕捉壁虎、麻雀、青蛙构不成违法犯罪,其实我国法律有严格的规定,上述动物均是受法律保护的“三有”动物,非法捕杀20只以上就构成犯罪。此案也警示人们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捕捉。

    最后,代表委员、媒体记者就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现场提问,该院一一进行了解答。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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