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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心理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01-25 11:57:08


    摘要: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工作是当前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改革的新举措及热点问题。父母离异给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带来的心理创伤是不可避免且持久的。笔者在审判实践中通过访谈及实地观察等方法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心理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以期对家事审判工作中所涉及离婚案件的未成年子女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离婚案件 未成年子女 心理问题 心理干预

    当今社会,人们更重视自由,而离婚则是人性自由在婚姻中的体现。但是我们不应忽视,离婚不仅仅是离婚双方情感的终结,更关乎子女的成长、家庭的离散以及社会的稳定。在以往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们关注更多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常常忽略了对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的保护,而父母离异后,由于家庭环境的突变,性别角色的缺失,社会偏见的压力以及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等原因导致未成年人经历的心理状态调整要比其他同龄人更为激烈,极易产生心理问题。因此,如何避免离婚案件的处理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父母离异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是当前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中亟需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也是家事法官应该承担起的社会责任。本文立足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未成年人心理问题面临严峻挑战的现实,分析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尤其是心理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一些对策及建议。

    一、离婚诉讼中常见的损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情形

    根据河南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数据统计, 2013年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共受理离婚纠纷247件,2014年受理254件,2015年受理326件,2016年西工区法院成立诉前调解中心,实行诉前调解制度,对于诉前调解和好的案件不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故不包括诉前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受理离婚纠纷295件。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通过调研及查阅大量离婚案件卷宗材料发现,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数量急剧增长、双方争议较大、处理难度也非常大。结合审判实践及调研,在离婚诉讼中常见的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权益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女方为了证明男方有家庭暴力或者出轨的事实,让未成年子女书写证言,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自己的父亲殴打母亲或者父亲对家庭的背叛。在父母的感情战役中,未成年子女是最大的受害者,书写证言或出庭作证不仅影响亲子关系,并且也对子女心理造成再次伤害。

    (二)有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财产和子女的抚养问题私下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告出于多分财产或争夺抚养权的目的答辩不同意离婚,在原告没有确实而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当事人若未能和好,则会继续相互对抗,甚至拿未成年子女当出气筒,或者限制未成年子女人身自由和情感自由,不让与对方接触。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受到极大挑战。

    (三)有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以放弃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为代价,与另一方达成调解协议,而未顾及未成年子女的感受,让其跟随不能很好履行监护职责的一方生活,自此改变了经常生活的环境,包括改变居住地及更换学校,从而使未成年子女陷入恐慌和极度不安之中。

    二、离婚诉讼中对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制度缺失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对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缺失,导致其心理健康水平降低,无法最大利益地保障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

    (一)实体方面

    现行立法中对离婚诉讼中及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保护的条款零散,主要分散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前瞻性及操作性不强,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视及财产权等方面的规定不详近,缺乏系统性,都是依托于其父母的利益。

   1、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立法规定较少。我国新颁布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父母离异后不可能再共同生活,所以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在履行方式上会产生变化,而现行立法未能反映出未成年子女只能跟随父亲或母亲其中一方生活的特性,也没有关于最低抚养费标准的规定,从而造成对未成年子女生活及生长的环境变迁后,物质无法得到保障,容易引发未成年子女内心的极度不安。

    2、对父母离婚后如何行使探望权缺乏具体、明确规定。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父母离婚后,基于婚姻关系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归于消灭,但是离婚并不能消灭父母和子女间的身份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不仅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的法律基础。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非有法定理由不应予以限制或剥夺。尽管我国已经通过立法初步确立了探望权制度,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中含有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视的权利,然而探视权制度在立法上还不够完善,探望主体单一、探望权中止规定不明确、探望权行使协助义务无法界定, 致使可操作性不强。基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和对未成年人权益及心理健康保护的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过程中,无论是审判还是执行阶段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困难,造成司法实践中难审、难判、难执行的局面,不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与子女之间造成的情感裂痕。

    3、婚姻法未能体现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的保护。未成年子女虽然还完全不具有独立管理和支配财产的能力,但依然是自有财产的所有权人,故该部分财产应用于未成年子女自身生活和学习,不能另做他用。但现行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却未能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及配套保护措施,也未规定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管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导致父母对子女权益和意愿的忽视,使之缺乏相应的物质及精神支持。

    (二)程序方面

    1、未成年子女无法主动参与诉讼,处于被动地位。离婚诉讼过程重在保护婚姻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却忽视了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有其特殊性,尤其是被告同意离婚的案件,除需要解决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及财产分割,还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及探视等。而夫妻双方由于感情纠葛,在诉讼程序中均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相互对抗,往往忽视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目前,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无法主动参与诉讼,处于被动的地位,权利和意愿难以被关注,法官往往不能真正了解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想法,未成年子女在诉讼中经常被利用或被忽视。

    2、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庭室不专业、配套措施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曾设立专门机构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但是审理婚姻家庭纠纷和未成年人民事纠纷的“家事法庭”等起步较晚,但经过实践,已初见成效。这对于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提高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水平有着重要意义。但目前,关于规范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流程的规定以及具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权益的配套措施不完善,忽视了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这是当前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实践及改革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离婚案件中父母离异前的对抗以及父母离异后对未成年子女产生的影响

    结合多年的审判实践经验并通过访谈发现,夫妻离异前的对抗以及离异后所导致的家庭结构变化,给处于成长中的未成年子女带来极大的心理伤害。父母不良情绪的消极影响、亲子关系失调、社会支持相对减少、父母教养方式失当、社会评价压力等因素不仅会在某种程度上遏制未成年子女智力、性格、情绪和社会性的正常发展,并且会导致其精神异常和产生心理问题。

    (一)父母离异前对抗期间及离异后未成年子女的心理问题

    父母离异前对抗期间及离异后,未成年子女在心理和行为上或多或少都会产生相应的反应和变化,他们会意识到以往的安稳、平和、温馨的家庭已发生变化,某种危机需要自己面对,从而引发了身心紧张的情绪状态,并产生一系列的心理反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情绪障碍

父母之间强烈冲突后导致离婚,未成年子女的机体对环境变化的适应性以及对随之发生的事件的调整能力相对较差,当反应过于强烈和持久时,会超过其自身调节和控制能力,导致他们的情绪波动,容易被激惹,说到伤心事,会哭泣流泪,而且一触即发,主要表现为突然哭闹、愤怒甚至大发雷霆,此外也会导致他们更喜欢独处而不愿意与他人交往、无精打采、睡眠不安稳或睡眠过多、坐立不安等,而情绪障碍的诱因往往仅是一些细小或无关紧要的事情。

2、个性缺陷

    父母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过程中,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家庭人际关系失控,未成年子女心理创伤形成,不良性格特征也随之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自卑怯懦。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缺乏完整家庭的爱,跟随父亲或母亲一方生活,物质生活条件大不如前,遂觉得自己各方面不如他人,容易导致自卑情结,自卑感即会使人羞怯退缩,对自己能力、品质评价过低,进而在自我评价中常常伴随消极的情绪体验,如害羞、不安、内疚、忧郁、失望、胆小、孤立无援等。他们会表现得过分敏感,自尊心强;在丧失自我价值体验后,心态失衡;胆小怕事,容易屈从他人;缺少应对能力,情绪化,易产生过激言行。

    (2)孤僻。父母离异后,因社会评价压力等原因,未成年子女缺乏社会交往方面的兴趣和反应,不愿与他人交往,害怕被他人嘲笑与排斥,对周围人常有厌烦、鄙视或戒备心理。孤独会导致未成年人心灵闭锁,体验不到同学、朋友之间的友谊与欢乐,交往需要得不到满足,内心苦闷、压抑、沮丧,感受不到人世间的温暖,看不到生活的美好,容易消沉、颓废、不合群,缺乏群体的支持,整天提心吊胆地过日子,忧心忡忡,易出现恐怖心理。如果父母因情感和生计问题自顾不暇,对孩子关爱不够、教育不当,将会影响其一生的性格及心理健康。

    (3)粗暴。安全感是孩子心灵成长的一块重要基石。在生命早期,如果孩子所需的生理、心理营养都能得到充分满足,形成安全依恋的亲子关系,那么他下一个阶段的成长就会相对自然、顺利。然而,经历了父母离异及家庭结构变化的未成年人,因缺乏安全感,使其对任何事物都产生了戒备和抵触的心理,从而将这种心理反应在行动上。此外,人的行为都有“趋利避害”性,之所以选择某种行为,主要是因为这种行为能给当事人带来某种好处。一般“攻击性行为”的最初形式是“防御”,其核心是“不被伤害”。父母离异的子女,过早接受了人世间的烦恼、郁闷、焦虑的不良体验,幼小的心灵会留下伤痕,为了不被再次伤害,往往表现得外表十分强悍,进而逐渐形成粗暴的性格。

    (二)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产生心理问题的后果

父母离异后,未成年子女跟随父亲或母亲一方生活,但因其生理及心理的限制,其无法坦然面对生活的巨变,心灵受到创伤,需要有一个较长时间的心理适应期,不同的未成年人的心理适应期的长短不同,有的需要一至两年,有的则需要三至五年甚至更长。如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父母,能够给孩子足够的关爱和适当的教育,孩子可能会平稳地度过适应期;但如果反之,那么未成年子女所遭受的心理创伤则无法弥合,很难适应新的生活,会产生对抗情绪,从而影响学习及人际交往等方方面面。因缺少关爱和教育,很多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会离家出走、不认真听讲,目光呆滞、反应迟钝、注意力不集中、不完成作业、逃学旷课,学习成绩一落千丈;由于自卑与懦弱,他们不主动与他人交往,沉默寡言,喜欢独来独往;因为害怕被伤害,继而对他人有戒备心理,产生反社会行为,他们容易被激惹,会因琐事与同学发生冲突,甚至有暴力行为,成为“问题”少年。 

    (三)父母离异前对抗期间及离异后未成年子女心理问题的成因

    1、家庭原因。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人生的第一任教师,又是任职最长的教师。家庭及其人际关系对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影响最为重要且深远。家庭人际关系中亲子关系的质量对未成年人发展的影响最为重要。父母离异后,未成年子女只能跟随一方生活,父亲或母亲一方在生活中缺失,从而来自家庭的爱不全面,常常感到孤独,在面对危机和困难时缺乏应对能力和家庭支持,造成其不自信、胆怯。此外,父母离婚后,教育观念不统一导致教育方式存在矛盾,未成年人自我分辨能力不强,往往对管教较严厉一方心存不满甚至愤恨,从而容易产生心理问题。

    2、学校原因。因社会评价压力等原因,绝大多数离异父母及未成年子女不愿将家庭问题及学生随之产生的问题告知老师,沟通不够,导致老师对该类型学生缺乏认识与了解,关心不够。往往在这一部分学生出现学习成绩下降或行为不规范情况后,有些老师没有探究其深层次原因,反而进行更加严厉地批评教育,导致未成年人产生厌学心理,进而做出反社会行为。又或者当老师得知离异家庭的情况后,心存怜悯,对学生十分宽容,反而使其放任自流,无法接收到正常的教育。

    3、人际关系原因。

    未成年人的人际关系多指同伴关系,同伴中绝大部分是同学。父母离异后,未成年子女会产生自卑心理,在与其人交往过程中往往不愿主动亲近,戒备心理较强,容易产生猜忌,使同伴不愿与之交往或不愿与之深交,导致感情疏远,无法形成良好的伙伴关系。同时,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道德行为的发展不仅包括亲社会行为,还包括攻击行为。攻击行为也称侵犯行为,主要表现为身体的侵犯、言语的攻击以及对他人权利的侵犯,而欺负又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攻击行为。在中小学中,发生过不少校园欺凌事件,包括身体欺负、言语欺负以及间接欺负(包括造谣离间、社会排斥)。因家庭角色及家庭支持的缺失,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在同学中常常受到排斥,长此以往同伴关系无法得到正常发展,进而造就了未成年人自卑、孤僻、粗暴的性格,强化其反社会行为。

    三、离婚案件中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心理疏导及心理干预的必要性

    心理疏导是一种以人本主义心理学和认知心理学为理论基础,通过言语的沟通技巧进行梳理、泄压、引导,该笔个人的自我认知,从而提高其行为能力和改善自我发展的心理梳泄和引导方法。而心理干预是指在心理学理论指导下有计划、按步骤地对一定对象的心理活动、个性特征或心理问题施加影响,使之发生朝向预期目标变化的过程。心理疏导与心理干预不是一种职业,而是岗位技能。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问题引入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具有其必要性,理由如下:

    (一)提高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水平的需要

    随着离婚案件的大幅增长,家庭解体的速度日益加快,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数量与日俱增。家庭不和睦以及父母离异会导致子女的心理、人格产生缺陷,不仅影响学习成绩和行为处事方式,而且比完整家庭的子女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此外,离婚诉讼中,对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在程序上从心理层面帮助未成年子女改变自身认知,坦然面对并接受父母的对抗及离异,利于树立信心并增加承担压力的勇气,引导其健康成长。

    (二)家事审判改革的需要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转变家事审判理念、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目标。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中应当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不仅要转变家事审判理念,而且要大胆探索,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落到实处。家事审判改革催生了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机制的构建,该机制也是家事审判改革的需要。

    (三)妥善处理案件的需要

    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一是可以减少亲子冲突,缓解未成年人的不适,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二是可使父母双方真正了解未成年子女的内心需求,减少双方当事人关于抚养权及抚养方式的对抗,从而尊重孩子的选择;三是可为裁判提供参考,保证裁判后未成年子女利益得以最大化。

    四、对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心理问题的建议

    新精神分析学派的代表人物艾里克森认为人的心理危机是个人的需要与社会的需要不相适应乃至失调所致,也称为心理社会危机。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正处于童年期或青春期,需要完整的家庭和父母双方的呵护,然而父母感情冲突以及家庭的破裂或已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当他们的内心需要与社会环境不相适应时,便产生心理危机,幼小的心灵遭受创伤。如何协助离婚案件的未成年子女自我调节、提高生活适应能力,并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未成年子女及时给予适当心理援助,现结合审判实践及调查研究,谈几点建议:

    (一)弥合亲情

    在离婚诉讼中,审判人员在获得双方当事人理解和支持情况下,可尝试对亲子关系和养育方式进行适当干预。鼓励双方当事人认识到为孩子营造一个广泛支持的,相对安全且比较稳定的生活环境是当务之急;理解家庭变故导致未成年子女内心的苦闷,多给予关爱;双方应重视与未成年子女的良性沟通,消除以对抗为模式的交往方式,互相理解各自行为的意义,保持父母在教育观点上的一致性,增进理解与尊重。

    (二)寻求社会支持

    审判人员鼓励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打破传统观念,就家庭结构的变化或未成年人随之产生的心理问题与老师进行沟通,或者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走访未成年子女的老师,使老师能够充分了解和掌握学生父母已离异或父母准备离异的家庭状况,能主动找学生谈心,给予精神上的鼓励,并指派部分同学进行照顾和陪伴,帮助未成年人打消自卑及孤独心理,树立自信心,通过疏通、关怀、引导与管理,帮助学生度过困境。

    (三)柔化司法

    1、通过温馨布局改造家事审判法庭及调解室的设置,弱化严肃的庭审气氛,营造温馨和谐的氛围,以 减轻必要出庭的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压力。

    2、未成年子女往往在父母都在场的情况下表达意见含糊不清或呈两面性,甚至不敢、不愿表达真实想法,故在未成年子女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在影响其利益的事项上,家事审判法官应与其单独座谈,对其完全地接纳,耐心倾听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3、庭审后,家事审判法官通过聊天、聆听、提问及引导等方式对离婚案件的未成年子女进行心理疏导,让其尽情发泄心中的忧虑和不满,帮助他们了解并掌握一些心理调节技能,例如找人倾诉、写日记等;并告知父母离异是迫不得已,作为儿女有时无法理解,但要学会原谅父母,允许父母对各自的生活进行选择,从而减轻孩子对家长的不满甚至是怨恨情绪。

    (四)进行心理干预

    1、成立团队。在家事审判庭设立专业心理咨询测评室,长期聘请二至三名心理咨询师组成心理辅导团队,独立开展心理咨询工作。心理咨询测评室依托家事或未成年人审判以及社区矫正开展工作,服务审判和帮教任务,贯穿审判始终。

    2、启动方式。在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告知原告可以申请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心理干预,并在三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或者是在审理过程中,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认为需要对离婚案件的未成年子女进行心理干预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同意。

    3、庭前调查与测评。庭审前,可由心理咨询师为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进行心理测评,确定其心理能力和个性特点,并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对未成年子女、家庭及其学校等进行调查,进一步了解未成年子女的身体状况、性格特点、家庭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不良行为和心理等问题,掌握其心理状况,并对其心理特性、行为问题性质以及干预的可能性等进行评估和诊断。

    4、庭审引导。由心理咨询师和有经验的家事调解员为必须出庭的未成年人子女参与庭审提供指导和帮助,以缓和未成年子女的紧张情绪,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5、庭后干预与回访。庭审后并在判决作出前,由心理咨询师制作书面的心理评估报告,运用心理咨询与测量方法,帮助未成年人改变自身认知,正确对待家庭变化,消除逆反、报复心理,培养亲社会行为,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判决后,心理咨询师定期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回访,帮助其顺利度过家庭结构变化的心理适应期。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使一个人特别愤怒或过度受伤的“情绪过激”反应,通常与小时候的原生家庭有关。离婚率的居高不下使得越来越多的原生家庭处于破裂状态,从而导致未成年子女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在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过程中,从事家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我们不仅要妥善处理好家事案件,化解家庭矛盾,同时也要转变家事审判理念,大胆探索,引入针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干预机制,努力保障离婚案件所涉及的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这不仅仅是责任,更是一种担当!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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