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唐某与赵某合伙修建村村通建设工程,工程竣工结算后,赵某向唐某出具欠条,共计280690元,后双方因此债务纠纷诉至法院,经桐柏法院一审,南阳中院二审,判决支持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赵某仍不偿还欠款,唐某于2007年5月8日向桐柏法院申请强执执行。
执行过程中,赵某仅支付了24万元欠款后,不再支付剩余款项,由于查询不到赵某其他财产线索,此案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然而,承办人员一直未放弃对此案的执行,后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赵某曾与他人合伙建房,赵某有大额卖房款收入且在银行有较大资金流动。
近日,申请人唐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过承办人员通过严密的计划,成功将赵某拘传至法院,并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在拘留期间,自诉人唐某以赵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控诉,法院受理该案后,拒执合议庭通过和执行局对接后得知以赵某为被执行人还有三案在执行中,合议庭当即决定将此四案合并办理,赵某迫于拒执压力,主动和四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吴某、胡某、李某、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一次性全部履行完毕。至此,一个拒执犯罪自诉案,一次执结四个执行案件,达到了立竿见影的良好效果,大大提高了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