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少审庭在该县中心文化广场公开集中审理了5起危险驾驶案,据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杨某、姚某等五名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及他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案发时五名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均超过80mg/100ml,达到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其中杨某、姚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属于最高法、最高检及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庭审中,五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十分后悔,今后会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也希望其他人引以为戒,千万不要酒后驾车。
经过审理,五名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分别被法庭判处1-4个月拘役,并处罚金1000-5000元不等。其中葛某因有故意伤害罪正处于缓刑考验期中,法庭遂判决撤销其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
庭审结束后,法官黄俊慧结合案情,进行现场普法,详细讲述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定及定罪、量刑标准,呼吁广大群众时刻绷紧法律这根弦,对酒后驾驶行为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要等到发生事故才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