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帮我要回了彩礼钱。以后结婚找对象可不能太着急,要多多了解建立感情才可靠啊。”近日,在淅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一起彩礼纠纷案件的申请人寇某向承办法官连声道谢。
2016年春节期间,寇某与被执行人吕某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不到半个月后,寇某急着外出打工,其父母便于正月初六到吕某家提亲,给付吕某见面礼11000元,随后到县城购买15000元的金首饰,正月十二定亲时又给吕某家带去6000元的礼物和50000元现金。随后寇某外出打工,同年农历5月份回来同吕某举行婚礼,婚礼期间又支付吕某家20000元的“压篮钱”。按照农村习俗,寇某已经是娶了媳妇,组建了小家庭。没想到婚礼当天,吕某因不同意婚后随寇某外出打工,两人产生矛盾,吕某随即回娘家居住。经亲戚多方劝说无果后,寇某诉诸法院,请求返还彩礼。2017年3月31日,淅川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吕某及其父母返还寇某70000元及金首饰。判决生效后,吕某却拒绝退还彩礼,要么不与寇某见面,要么百般抵赖。2017年9月18日,寇某无奈向淅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淅川法院执行局立案后,承办人向吕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之后,吕某的父母来到执行局,辩称寇某是为了得到他们女儿的“芳心”缔结婚姻,主动赠与金首饰、衣物及礼物,并非被执行人向其索要,他们没义务返还;并且吕某未与寇某共同生活过,寇某起诉离婚有损吕某的名誉,其支付的彩礼算是补偿。该案承办人、执行局综合科科长杨泓听了吕某父母的辩解后,并未就此话题展开深入讨论,而是同吕某父母拉起了家常,询问庄稼收成,缓和了吕某父母的情绪。之后,耐心地同其讲法释理,告知其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和金首饰价值较大,寇某父母是以双方家庭结为儿女亲家才支付的,但寇某与吕某仅举行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同居生活,法院已判决其婚姻不成立,且需返还彩礼。同时结合该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典型案例,告知吕某父母若拒不返还彩礼,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甚至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通过耐心解释,吕某父母认识到法院的判决必须履行,任何借口都无法阻挠执行,便声称彩礼钱他们没怎么花,可是金项链找不到了。杨泓看准时机,趁热打铁,立即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场,并耐心地说服开导。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金项链作价3500元,由吕某父母一次性返还寇某彩礼钱共73500元现金,并返还其它金首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