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车辆作为交通出行工具已成为生活的必需品,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车辆骗取保险金谋取不正当利益,更有甚者通过诉讼程序谋取保险金,2015年西工法院受理此类案件47起,2016年受理此类案件63起,2017年受理此类案件42件。洛阳西工区是34家保险公司地市级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所在地,所受理的此类案件占洛阳市此类案件的70%,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此类案件特点
涉案车辆特点,车型主要为:老旧高端车辆,此类车辆主要为奔驰、宝马、奥迪等品牌车型且使用年限已达十年以上车辆,老旧营运车辆,此类车辆主要以营业性货车为主,使用年限较长;
新车购置价高、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已远低于新车购置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高额的修理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车辆及车主银行卡由修理厂掌控,修理厂用更换配件或伪造交通事故达到多次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报案所称的“驾驶人”一般对于事故产生原因等情况漏洞百出或者前后自相矛盾。此类案件涉嫌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状态下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报案或找人 “顶包”报案,或在有能力、有条件报案的情况下,延迟报案甚至不报案,致使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被保险人试图通过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或证人证言等确认车辆受损事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涉嫌骗保案件发生时间上以夜间居多。涉嫌蓄谋骗保案件地点上人烟稀少、地理位置偏僻或故意避开交通监控或治安监控;临时起意骗保案件,如无证驾驶、酒驾、毒驾等找人 “顶包”或延迟报案甚至补报案等案件,由于是事故发生后为获得保险赔偿而临时起意骗保,事故地点不特定。
二、事故处理采取主要手段
1.不报警或不向保险公司报案,或延迟报警,故意隐瞒事实。
2.不与保险公司协商定损,直接提起诉讼案件居多,其次是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无果后诉讼。不通知保险公司定损,直接通过委托物价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从而确定损失程度并以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或经保险公司稽查发现疑点,索赔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3.伪造交通事故、故意碰撞、先出险后投保谎报出险时间或非法驾驶造成保险事故后,以拆换车辆零部件的方式扩大损失,将毁损的配件安装到被保险车辆上,谎称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辆遭受损失或人为扩大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骗取保险金。经过保险公司现场查勘或稽查,索赔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现状: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保险公司败诉居多,涉嫌骗保者反而顺利通过司法途径达到骗保的目的。保险公司受制于调查能力和力度,无法举证有效证据;公安机关一般以当事人描述出具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涉嫌骗保者以此来作为事实证据,证明事故情况;涉嫌骗保者以物价评估意见书或司法评估意见书或串通修理厂开具修理发票确定其损失,通过诉讼途径获得非法利益。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提起重新鉴定,对方往往以车辆以修复或已转卖为由,拒绝配合重新鉴定。法官对车辆定损及维修业务领域不专业,往凭主观判断是否能够重新鉴定,既不核查车辆实际维修状况,也不核查车辆是否转卖,一般驳回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
四、对策:
利用司法程序达到骗保目的,严重损害法院形象,助长失信之风,应严厉打击。
(一)对已维修完毕的车辆,查勘验车,核查实际损失。法院在审理标的较大车险索赔案件时,尤其是实际价值明显低于维修价值的,要实地勘察车辆受损状况、维修清单及组织验车。根据审判经验,骗保者是依据车辆损失评估意见书或修理费发票来证明事故损失程度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能够聘请专业人员对车辆维修完毕后进行验车,在查明车辆实际维修费用,减少嫌疑人获利空间,从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二)对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法院应支持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及时通知”包括及时和如实通知两个部分,缺一不可。
(三)针对保险公司对案件事实或损失有充分合理怀疑依据的案件,法院可依据职权进行调查或者对保险公司申请发出调查令,由保险公司代理律师查清案件的相关事实。
(四)对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根据审判实际,从防范收集证据等方面堵塞漏洞,防止骗保现象的发生。
(五)向交警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对车辆受损勘验中注重证据采样,查明事实对有骗保倾向者,依法严厉打击。
(六)加大宣传力度,对蓄意骗保的案例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诚信社会建设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