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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工人赔偿款 善良邻居替履行

  发布时间:2017-11-29 15:11:33


    11月23日,罗山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被执行人董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履行义务,执行干警多次前往家中寻人未果,邻居在了解事情原由后主动提出替邻居赔偿原告损失,此案得以执结。

    2016年7月,贾某为董某建房提供劳务,在搅拌混凝土的过程中不慎被搅拌机料斗砸伤,造成贾某右侧髋关节脱位,贾某将建房主人董某告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董某作为建房主人,是直接受益人,对贾某的合理损失依法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原告贾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当谨慎作业,因未尽充分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该院判决董某赔偿贾某因伤所受损失6198.5元。

    判决生效后,董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干警多次前往董某家中寻人未果。经打听,董某长年在外务工未回,其邻居了解到事情缘由后,主动提出先替董某预付赔偿款,等董某过年回来后再找董某索要。经查,董某与邻居是亲戚,其邻居可以替董某做主。11月23日,董某邻居将赔偿款送至贾某手中,此案得以执结。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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