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朋友焦某需订制瓷砖,我介绍这笔业务由赵某承制,总价款为80000元,后焦某通过我给付赵某60000元,尚欠20000元未付。在赵某追要下,焦某于今年5月电话表示一定尽快偿还尚欠赵某的货款,但后来焦某不知去向。今年9月,焦某向赵某出具还款计划协议,尚欠赵某货款20000元,由我负责在年底前追回,如有意外不能到位,即由我分期归还。我已经签字。赵某要是到法院起诉,我是合同的介绍人应承担还款义务,我该怎么办?
强强
强强你好:
就你所述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赵某只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可享有诉权,享有诉权的赵某究竟告谁,其选择权在赵某,法院应予立案。虽然权利义务并不发生在定作合同中的直接的当事人之间,赵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义务人焦某约定将债务转让给你,但赵某是凭借这份还款协议对你提起诉讼的,这种立据行为即取得了你与义务人焦某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法律地位,亦应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法院判决你承担责任依法有据。待本案履行义务后,则有权向义务人焦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