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牍劳形之余,我喜欢读一些法学书籍,这是大学时代延续下来的习惯,更是对我人生理想的一种鞭策。从小怀揣的法律之梦就是在这些书本的字里行间得以扬帆起航,让我的人生从未偏离过方向。在这些书中,我最喜欢的就是王利民教授所著的《民法的精神构造》。曾经读过数遍的书,最近几日得以重温,发现又有了不一样的体会。
《民法的精神构造》于2010年出版,该书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的王利民教授所著。在书中,王利民教授提出了民法“精神构造”的概念并作为研究的对象和主题。全书由价值论、本质论、原则论、文化论及发展论五个部分组成,将民法的精神从人性、道德、正义等的角度进行纵向剖析,在民法精神的静态客观性和动态变化性中研究出民法的基本精神价值及民法精神的未来发展,对于我们当代社会的民法建设和制度完善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王利民教授认为,民法的价值就是民法精神构造的根据与来源。其突出体现在民法的人性价值、道德价值、正义价值、权利价值、社会价值等方面。其中,人性是民法精神构造的来源与依据,民法的精神是人性的精神。同时,民法的精神也是道德理想,它的构造离不开道德基础。而正义又是民法精神的价值目标,民法的精神构造即是一个正义的价值体系的构造。
同时,王教授提出,民法的本质是民法精神构造的条件与内涵,民法的精神构造在民法的本质中实现并表现。在现实生活中,民法作为私法,其私法性决定了民法精神构造的本质与内涵,民法的精神构造以民法的私法性为根据,其本质就是私法的构造。具体分析可知,民法的精神构造是个人主义的精神构造,个人决定了民法的精神与社会的本质,没有个人和个人目的,一切皆不存在。同时,私有是民法精神构造的社会经济基础,没有私有就没有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没有民法和民法的精神。因此,从私法意义上认识的民法是一个更直接揭示民法本质的概念。
在书中,我们还可以看出,民法的原则是民法精神构造的概括与总结。每一项民法的基本原则,都代表了民法的一种精神,这种精神构成了民法的本质。其中,平等是民法的基础性原则,也是民法精神构造的核心,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精神和民法精神的实现。意思自治是民法的精神原则与思想体系,没有自由就没有人的本质。而诚实信用又是民法的自律性原则,在现实生活中诚实信用原则又常被用于弥补民法规范之不足。所以,民法的精神是符合社会理想的精神构造,需要维持正当性社会秩序,禁止自由的滥用并控制自由的社会实现,这就如古人所说的“法如水、平如镜,法无常”。
另一方面,民法的文化是民法精神构造的传统与形态。中国的民法精神构造,是现代中国民法文化的构造,中国民法文化的现代化发展,又是中国民法精神构造的根本与目的。现代民法起源于罗马法,民法精神是罗马法文化奉献给人类的伟大思想体系,我们对民法精神的认识根植于这个体系之中。而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决定了中国民法文化的基础性社会构造,这一构造来源于中国法制发展历史的长期积淀,虽然它已经被改变,但是它并没有在根本上发生改变。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根源于中国社会自身决定的法律文化发展的内在因素。
在书的结尾,王利民教授指出,民法的发展是民法精神构造的现实与未来。中国民法的精神构造代表了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发展,它必然追求现代化的过程与目标实现,这为我们民法的现代化发展指明了方向。
因此,综合来看,《民法的精神构造》作为一本法学书籍,它向我们阐明,民法作为一种基础社会结构,其根本亦在精神,没有民法的精神,就没有起点和归宿,就没有目的与结果,就没有民法的产生、理解与运用,只有在民法的精神构造下,才能发挥民法的真实作用与效力。
又一遍读完此书,内心有了更深的触动。想起初读时的深奥莫测,到现在读之如沐春风,我对蕴含其中的民法人文精神及其源于现实生活的本质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想起孟德斯鸠曾经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下,每一个公民就是国家。”作为一名民事审判部门的干警,我认为自己应该秉承的民法精神就是一心为公、司法为民,保护每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坚持发扬这种民法精神,实现民法精神理论从“格物致知”到“经世致用”的真正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