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诈骗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被告人朱某退赔被害人王某160000元。
2014年2月份,朱某谎称认识领导有公安局的招干指标,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的儿子安排到平顶山市公安局工作,从而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6万元,该款至今未退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