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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终得补偿 送锦旗表谢意

  发布时间:2017-11-23 10:39:09


    “感谢你们执行局的全体干警,多亏了你们的努力,终于让我拿到拆迁赔偿款......”11月20日早,原告周某某拿着锦旗来到浉河区法院执行局,向执行干警表示感谢。

    原告周某某居住在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被告欲占用原告的两间门面房(面积102平方米)进行商品房开发销售。2008年6月19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根据规划,被告信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原告各类房屋建筑面积141.71平方米及其附属物。原告自愿选择补偿安置方式产权调换,被告提供给乙方产权调换房屋情况原区域,被告自行安排过渡期住房,被告按拆迁房屋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支付给原告临时过渡费。

    依照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09年12月19日前(即过渡期满18个月)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未履行该义务,应视为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信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某某因迟延交付门面房而造成的房屋租金损失204297元。

    此案进入执行立案阶段后,浉河区法院法警大队副队长董再银多次电话联系被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查询被告公司名下的财产,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均无果。经执行干警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返给原告门临东方红大道(一号楼)一层48.85平方米、二层52.82平方米。后经执行干警的多方努力,审查被告公司房产情况时,被告谎称将建房卖给某银行,在被要求查看卖房证明时,被告才承认是租给某银行。执行干警又查明被告每年在某银行处有房屋租赁费收入300余万元后。因此案是集体诉讼案件,涉及原告周某某等14人,总标的额近280万元,执行干警立即依法扣留、提取其中的280万元。11月6日,原告周某某从浉河区法院领取赔偿款,此案得以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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