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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法院召开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7-11-22 16:34:12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文件精神,11月22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召开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薛洪泽主持。民一庭审判员杨海悦通报了登封法院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专项行动的做法和成效,同时公布了相关案例。

    发布会上,杨海悦通报了登封法院集中开展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专项行动情况:2017年9月1日以来,登封法院积极作为,直面问题,落实好产权保护制度,发挥好司法裁判引领产权保护的价值功能,增强人民群众司法保护产权的安全感。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丰富活动载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截止目前,共集中审理涉及产权保护的民商事案件306件,刑事案件28件,执行案件224件,推出了涉及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几类常见案件的典型案例,在社会上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发布会上,杨海悦还公布了两起不同类别的产权保护案例。如其中的一例:原告某煤业投资公司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于2012年2月购买了三辆同款的黑色上海大众帕萨特轿车。由于车辆管理所的失误,误将其中两辆车的车牌号对调,致使两辆车车牌号与车架号不一致。2012年9月11日凌晨,前述两辆轿车其中一辆被盗,原告于当日上午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被告报了保险。当时,原告向被告提供的被盗车辆信息,被告按照原告提供的被盗车辆信息向原告进行了理赔。事后,原告发现该两辆车的信息搞反了,公安机关调查后,于2013年4月3日对被盗车辆上网信息进行了更正。现原告需要将车辆信息错误的另一辆轿车转让,需要被告进行车辆信息变更。但被告不予配合,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保险合同关系,原告诉请的两辆车的牌号和车架号由于登封市车辆管理所的失误,互相登记错误,过错尽管不在被告,但原告由于转让车辆的需要,而转让车辆与原、被告双方存在着的保险合同关系又密不可分。为了实现原告的其它合同之目的,被告负有为合同履行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给付义务以外的附随义务,即协助原告变更车辆信息。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下一步,登封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扬产权保护的先进作法,大胆创新,积极作为,忠诚的履行好审判职责,切实做好法律服务,努力营造良好的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

    法制日报、河南商报、郑州晚报登封播报、登封电视台、登封时讯等媒体应邀参加新闻发布会。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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