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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法院举办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7-11-17 15:17:41



    11月17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举办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鸽向社会各界发布了该院2017年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民一庭庭长王松鹤发布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典型案件。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为做好产权保护工作,金水法院主要做了一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全面排查涉及产权保护案件,建立案件台账。及时对尚未办结的所有涉及产权保护案件已进行全面排查,并按照产权申诉、产权刑事保护、物权和债权保护、企业和股东权益保护、行政审判、执行六个方面分门别类建立动态台账。二是严格公正司法,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案件。对产权申诉案件,畅通申诉渠道,及时审查,依法立案,强化程序监督,维护程序公正,防止程序空转。对法律适用难度较大的案件,统筹审判资源,确保理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强化审限监管,持续开展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和久押不决刑事案件专项清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产权保护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速度,及时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调研指导,及时总结司法审判经验深入调研涉及产权保护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并进行了研讨,统一涉及产权保护案件的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及时总结司法审判经验,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研究,提出健全产权司法保护规则的建议。四是加强协调联动,形成产权司法保护合力。主动向区委和上级法院汇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各项工作部署,积极参与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建设,加强与辖区各政法单位沟通,形成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合力。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沟通,确保产权司法保护各项举措见成效。

    发布会还发布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典型案例。如张某诉王某、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某与王某二人在婚后购买了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张某与王某夫妻感情不和,长时间分居。后王某与苏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将其与张某共同购买的房屋卖给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王某将该房过户到苏某名下。张某发现后,将王某和苏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所有权。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购房人苏某与王某是朋友关系,曾陪同王某与张某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未果,因此,苏某对王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的事实是明知的,且苏某不能证明其实际支付了房屋对价,明显存在恶意,并损害了案涉房产共有人张某的利益。故法院判决王某与苏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保护了原房屋共有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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