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男友相识并相恋。两人于2015年订婚,订婚之后开始同居。不久由男友出资12万,我出资13.5万在某小区购置楼房一套,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在因感情不和,要分手,这房屋的增值部分该怎么分,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微微
微微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你们两人于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楼房并领取房屋产权证,且双方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故此房属于两人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你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对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