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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城区法院召开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7-11-17 09:47:26



    11月16日上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召开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该院民一庭庭长孟永红向媒体通报了管城法院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案件类型及典型案例。大河报、河南商报、东方今报等省市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发布会上,孟永红介绍,加强产权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法院做出的重大部署。作为审判机关,管城法院制定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行动计划,通过案件的审理,在审判过程中树立“有恒产者有恒心”的信心,增强人民群众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产权的安全感。

    产权司法保护案件包括产权申诉案件、产权刑事保护案件、物权和债权保护案件、企业和股东权益保护案件、知识产权保护案件、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各种类型。管城法院在产权司法保护中树立三个工作目标:一是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抓紧解决产权司法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二是坚持全面保护产权,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把产权保护理念贯穿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三是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使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制环境。

    最后,孟永红向媒体记者发布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工商局依据虚假材料注销公司

    法院判决撤销注销登记

    2015年10月29日,被告河南某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工商局)依据河南某浆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浆纸公司)提出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于当日核准了该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然而浆纸公司工作人员向工商局提交的有关法定代表人刘某的签字均为伪造,该浆纸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已于2012年死亡。原告袁某系浆纸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配偶,自2013年起,一直就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继承问题在法院诉讼。

    原告袁某到管城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商局作出的注销登记的行政行为。法院依法经过审理,认为工商局根据浆纸公司在进行注销登记申请时提交的载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签字的相关材料不真实,被告依据虚假的申请材料作出的公司注销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工商局作出的注销登记。

    案例二:

    限购政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法院判决合同解除

    2016年12月10日,原告贾某、被告袁某、郑州某房地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袁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卖于原告。签约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佣金13000元及定金37000,共计5万元。因在房屋交易期间,郑州市政府出台限购政策,致使原告不再具备相应的购房资格,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但二被告拒绝退还,故提起以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政府出台的限购政策系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目的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实现,故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该限购是买卖双方无法预见的情形,超出了签订合同前的预期,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双方均不存在违约。被告郑州某房地公司不能以已经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居间行为已经完成为由要求支付中介费,原告只需承担合理的中介费用。

    故法院作出判决,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袁某返还原告贾某购房定金37000元,由保管人郑州某房地产公司直接退还原告贾某,被告郑州某房地产公司退还原告贾某中介服务费8000元。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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