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法官,真的太感谢您了,我女儿的治病钱终于有着落了……”王女士在电话这边万分激动地说。 “不用客气,这都是我身为一个法官应该做的,拿到了抚养费,赶快给小孩看病吧,祝她早日康复。”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孙法官接到的感谢电话。
原告王女士与被告赵某经沈丘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女儿赵晓某跟随王女士生活,被告赵某自愿一次性支付女儿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共计5万元。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赵某却未能按协议约定时间自觉履行支付义务。
2017年8月份,王女士女儿赵某在校上课期间突发家族遗传性疾病,送至医院后需进行手术,王女士与被告赵某联系,希望他将协议上约定的抚养费尽快履行,但赵某三番两次推脱。无奈之下,王女士向沈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先联系到赵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可赵某置若罔闻,无动于衷,执行法官考虑到孩子的病情不能耽误,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将赵某进行拘留。在拘留过程中,执行法官对赵某详细阐述了拒不执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赵某表示,不是自己不想给抚养费,而是自己新娶的妻子不愿意让其支付,执行法官又找到赵某的现任妻子,向她做了思想工作。最终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当天赵某与赵某的现任妻子就去银行取了5万元钱,汇到了原告王女士的账户上,且赵某还向法官表示,即使他和王女士离了婚,赵某也是他的女儿,以后她们母女有任何困难都会尽力帮助。
至此,王女士得到了该笔抚养费,赵某的治病钱也有了着落,该案件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