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燃放鞭炮庆祝是我国传统的过节习俗,而鞭炮伤人、引发火灾等事件却时有发生。近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燃放鞭炮伤人的健康权纠纷案,在执行法官耐心调解下,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
家住同一个村的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是邻居,平时双方关系尚可。2015年2月19日,农历大年初一,王某9岁的儿子小王和刘某7岁的儿子小刘在村里的空地上燃放鞭炮玩耍。小刘在观看小王燃放鞭炮时,鞭炮将小刘眼睛炸伤。
小刘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王某为其垫付了6000元。经诊断,小刘被炸裂的鞭炮飞溅的碎屑击伤眼睛,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其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刘某认为自己花费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万余元应该全部由王某承担,遂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王某十日内向刘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502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认为自己已经赔偿了6000元,拒绝赔偿剩余款项。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赶到王某家中,发现王某夫妇二人常年在外地打工,只有每年春节回来,儿子小王和爷爷在一起居住。为了尽快把赔偿款执行到位,承办法官多次和小王的爷爷沟通,给其做思想工作,如果不履行,上了黑名单,不但坐不了动车,信誉等各方面都要受影响。再说了,都是街坊邻居,不要为了这,影响了邻里和气。最终,双方在执行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小王的爷爷替儿子偿还了剩余的8000元,这起鞭炮意外伤人案得以圆满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