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担任审判长,合并审理了两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
案件纠纷源于2010年,驻马店多名购房户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商品房和车位,并已缴纳全部购房款和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购房户使用至今,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3年,该房地产公司以其已出售的房屋为第三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行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农行驿城支行于2015年将借款人及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经调解结案,该房地产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农行驿城支行据此申请执行,多名购房户提出执行异议,但被驳回,遂向驻马店中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经审理,驻马店中院认定异议成立,判决不得执行涉案房产。农行驿城支行提起上诉,引起本案。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涉及利益主体多元,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信访率高,可以援引或参考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比较欠缺,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难点。史小红副院长主动选取该类案件担任主审,考虑到上述纠纷涉及多名购房户的2套商品房和7个车位,她提出分类合并审理的方案,即对2套商品房所涉案件先行开庭,再组织对其他7个车位所涉案件进行审理。她亲自审阅了9起案件的全部卷宗,逐案梳理争议焦点,制定审理方案,撰写庭审提纲。在对2套商品房所涉案件合并审理中,经组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她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条分缕析,并作了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后,她和合议庭其他成员及时与各方进行沟通,结合案情和法律规定,从法理讲到情理,农行驿城支行表示撤回上诉。合议庭及时合议,对上诉人的撤诉申请进行审查,予以准许,两起案件当庭宣判。农行驿城支行还表示对其余7件案件也一并撤诉。
各方当事人对于合议庭的工作作风和审判的公正高效深表满意。